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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多久將壹件案放入檔查,不再追查

第八十七條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壹)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第八十八條 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五條 過失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從以上法律條文上看, 如果妳朋友是過失的,那就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故意,那就是三年到十年。建議還是找受害人說點好話,多賠點錢比較好,因為如果受害人真的報案的話,逃避偵察的不受時間限制,逃多久也沒用。受害人提出附帶民事訴訟,那即要賠錢也要坐牢,虧大了。妳朋友壹跑,受害人不報案,連個賠醫藥費的也沒有,那豈不是逼著他報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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