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許拍照,這是公民在實行憲法賦予的監督權,不過,圍觀拍照必須有壹個前提,那就是在不妨礙警察執法的前提下,也就是說公民可以記錄警察執法過程,但是不能以記錄為由,影響執法。
1、面對群眾的圍觀拍攝,公安部要求,在拍攝不影響執法的情況下,民警要自覺接受監督,習慣於在鏡頭下執法,註意規範執法行為,不說過頭話、不做過激事。不得強行幹涉群眾拍攝、奪取拍攝器材或強行要求刪除,但可口頭勸阻。
2、對執法對象的違法行為,應及時果斷依法處置,避免群眾長時間圍觀,對案件需要保密的,要以案件涉及國家秘密或未成年人案件為由,告知拍攝者自行刪除,嚴禁外泄,否則造成嚴重後果的將承擔法律責任。
3、警察在執法過程中壹般有執法記錄儀,拍攝執法的過程,也是留下現場執法的情況,現在要求警察執法必須“陽光”執法,既然這樣,警察執法沒有哪裏見不得人,由此警察執法公民可以拍照,也沒有哪個法律上說不讓公民拍照,不過也有特殊情況下不讓拍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