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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比賽期間社保怎麽辦?

法律分析:競業禁止協議在勞務雇傭、技術轉讓、股權轉讓合同中最為常見,其作用是禁止壹方與另壹方競爭。根據領域不同,大致可以分為:1,勞動關系領域的競業限制協議;2.商業合同領域的競業禁止協議。相對而言,後者能夠約定的內容更加自由靈活。勞動合同領域的競業限制協議只能適用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區域和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或者自主創業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不得超過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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