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的規定,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壹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法第壹條第壹款、第二款所說的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是指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所說的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同時第五條規定,轉讓中國境內的建築物、土地使用權等財產或者在中國境內轉讓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境內,均為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第八條規定,稅法第二條所說的各項個人所得的範圍,包括財產轉讓所得。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因此,該外籍自然人股東轉讓所持有的境內外資企業股權取得的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境內,屬於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應在境內按“財產轉讓所得”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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