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
第十條臨時居民身份證由公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
第十壹條公民申領臨時居民身份證,應當提交居民戶口簿和本人近期壹寸免冠黑白照片,並在《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中註明。
第十二條公民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及時辦理,並在受理申請後三日內向申請人發放臨時居民身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