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股權轉讓合同或協議(為外文文本的需同時附送中文譯本,下同);
(二)股權轉讓前後的企業股權架構圖;
(三)境外企業及直接或間接持有中國應稅財產的下屬企業上兩個年度財務、會計報表;
(四)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交易不適用本公告第壹條的理由。
......
十九、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告發布前發生但未作稅務處理的事項,依據本公告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698號)第五條、第六條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若幹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4號)第六條第(三)、(四)、(五)項有關內容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