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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資方間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應在什麽時間向稅務機關報送相關資料?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居民企業間接轉讓財產企業所得稅若幹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號)規定:“九、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的交易雙方及被間接轉讓股權的中國居民企業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股權轉讓事項,並提交以下資料:

(壹)股權轉讓合同或協議(為外文文本的需同時附送中文譯本,下同);

(二)股權轉讓前後的企業股權架構圖;

(三)境外企業及直接或間接持有中國應稅財產的下屬企業上兩個年度財務、會計報表;

(四)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交易不適用本公告第壹條的理由。

......

十九、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告發布前發生但未作稅務處理的事項,依據本公告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698號)第五條、第六條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若幹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4號)第六條第(三)、(四)、(五)項有關內容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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