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二條,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指定的企業印制;其他發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指定的企業印制。未經前款規定的稅務機關指定,不得印制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