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其財產無償贈與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贈與合同可以發生在個人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之間。贈與的財產不限於所有權的轉移,如抵押權、地役權的設立,可以作為贈與的標的。
第六百五十八條贈與人可以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前撤銷贈與。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性質和道德義務且依法不可撤銷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