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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企業轉讓資產適用特殊稅務處理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轉讓資產(股權)征收管理企業所得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第40號)第五條規定:“交易雙方應在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向各自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居民企業轉讓資產(股權)特殊稅務處理申報表》(詳見附件)及相關資料(壹式兩份)。

相關信息包括:

1.股權或資產轉讓的總體情況說明,包括基本情況、轉讓方案等。,以及轉讓的商業目的的詳細說明;

2.交易雙方或多方簽訂的股權或資產轉讓合同(協議)需經主管部門(包括內外部)批準的,應提供批準文件;

3.轉讓股權或資產的賬面凈值及計稅依據說明;

4.交易雙方按賬面凈值轉讓股權或資產的說明(應附會計數據);

5.交易雙方均未在會計上確認損益的聲明(需提供會計處理數據);

6.65438+2個月內不改變被轉讓股權或資產原有實質性經營活動的承諾函。"

因此,企業應按上述要求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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