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獎勵條件的,辦案單位應當在案件查處後10個工作日內填寫舉報獎勵申請表。由案件承辦單位分管局長簽字,附相關材料,在10個工作日內提交市局資金監管處核查,並報分管資金監管的局領導審批。
(2)《舉報獎勵申請表》經局領導批準後,市局基金監管處將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社會保險基金違法案件舉報獎勵決定書》,送達案件承辦人。辦案單位應當代為送達舉報人。案件送達結果應由案件承辦人及時返回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每季度末,資金監管辦制作財政支付憑證,到財政部門辦理匯款手續,將獎勵資金撥付到相關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局承辦的案件,由資金監管辦制作財務收款憑證,承辦單位簽字後領取獎勵資金。
(3)案件承辦人根據獎勵決定及時向舉報人發放獎金。《社會保險基金舉報案件獎金發放匯總表》、《社會保險基金舉報案件登記表》和《舉報獎勵申請表》連同舉報案件原始材料由基金監督處存檔,並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