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鋸末粉加工的稅收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農產品初加工範圍(試行)的通知(財稅[2008]149號)中附件《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農產品初加工範圍(試行)(2008 年版)》第壹條第二款列舉了“林木產品初加工”範圍:通過將伐倒的喬木、竹(含活立木、竹)去枝、去梢、去皮、去葉、鋸段等簡單加工處理,制成的原木、原竹、鋸材。(財稅字[1997]49號:1.通過將伐倒的喬木、竹(含活立木、竹)去枝、去梢、去皮、去葉、鋸段等簡單加工處理,制成的原木、原竹、鋸材。 2.通過利用林業“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為原料生產的綜合利用產品,具體包括:木、竹刨花板,纖維板(含中密度纖維板),紙漿(含固體紙漿),細木工板(含復合板),輕體板,壓舌板,竹碎料板,木、竹片,木、竹地板塊(含復合地板),木旋制品,栲膠,針葉飼料,飼料酵母,木炭、活性炭,小木、竹制品,草酸,鋸末,炭棒等。)

根據上述文件規定,如果貴公司鋸末屬於文件中列舉的:通過利用林業“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為原料生產的綜合利用產品,則屬於農產品初加工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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