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原戶口在城鎮,服役前未參加工作的退伍義務兵,由國家統壹分配工作,按系統分配任務,各接收單位妥善安排。
具體安置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壹)每年退伍義務兵返回原征集地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下達預分配勞動指標,退伍義務兵返回原征集地後安置,待國家計劃下達後統壹結算;
(二)在部隊獲得軍區(含軍區)以上單位授予的榮譽稱號和榮立二等功的,在安排工作時,應優先照顧本人誌願兵;
(三)在部隊榮立三等功和超期服役的,在安排工作時,條件允許時,應照顧本人特長和誌願;
(四)在部隊已培養有壹定特長和專長的,在安排工作時,應盡量做到專業對口;
(五)無正當理由,本人中途要求離開部隊的;被開除軍籍或者開除軍籍的;在部隊或退伍後待安排期間犯刑事罪(過失犯罪除外)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退伍軍人安置機構不負責安排工作,按社會待業人員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