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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業幹部從事個體經營有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軍隊轉業幹部自主擇業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26號)文件規定,軍隊轉業幹部從事個體經營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免征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三年。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65 438+06]36號)附件3的規定:“1。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40)軍隊轉業幹部就業。

1.自謀職業的軍隊轉業幹部,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免征增值稅三年。

2.新辦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就業企業,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人數占企業總數60%以上(含)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增值稅。

享受上述優惠政策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必須持有師級以上部隊出具的轉業證明。

六、上述增值稅優惠政策在營改增試點期間執行,但有規定時限的項目和第五項政策除外。試點納稅人納入營改增試點前已按照有關政策規定享受營業稅優惠的,在剩余稅收優惠政策期限內,按照本規定享受相關增值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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