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名思義,就是因為召開會議所發生的壹切合理費用,包括租用會場、會議資料、交通、茶水、餐飲、住宿等費用。,包含了很多內容。
按照目前常見的操作方法,很容易鉆空子,出現失誤,從而引發壹系列的思想和問題,應該引起相關部門的重視,規範“會議費”的處理方式,使其合法合理,不能讓其為所欲為。
參加上級或其他單位組織的會議的超期材料,應屬於“會議費”範圍,憑會議承辦單位開具的“會議費”發票在“公務費-會議費”中報銷,與“業務招待費”無關。
如果吃飯,住宿等。被盲目納入“業務招待費”範圍,不區分內容性質,壹些單位會鉆政策空子,用服務業開具的壹般“會議費”發票入賬,造成管理上的漏洞和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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