費用範圍:
1.編制人員費用:(1)編制人員勞務費:具體包括編制人員工資、獎金等工資性費用,以及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準備期發生的福利費如醫療費,準備期短的可據實列支,準備期長的可按工資總額的14%計提職工福利費。(2)差旅費:包括當地交通費和外地差旅費。(3)董事會費和聯合委員會會費。企業登記公證費用:主要包括登記費、驗資費、稅務登記費、公證費等。3.募集資金成本:主要指為募集資金支付的手續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匯兌損益和利息。4.人員培訓費:主要有兩種情況(1)進口設備和技術需要消化吸收,準備期內送部分員工出去進修的費用。(2)聘請專家進行技術指導和培訓的勞務費及相關費用。5.企業資產的攤銷、報廢和毀損。其他費用:(1)籌備期間發生的辦公費、廣告費、應酬費。(2)印花稅;(三)投資者確認的企業進行可行性研究的費用;(4)與籌備有關的其他費用,如資料調查費、訴訟費、文件印刷費、通訊費、慶典禮品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開辦費,應當自開始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在不少於五年的期限內分期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