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成品油消費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18號)第壹條規定:“所有成品油發票必須通過新的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中的成品油發票開具模塊開具。”在開具成品油發票的過程中,需要遵守以下規則:
1.正確選擇貨物和服務的稅收分類代碼。
2.發票的“單位”欄應為“噸”或“升”,藍字發票的“數量”欄為必填項,非“0”。
3.開具成品油專用發票後,如出現銷售退貨、開票有誤、銷售折扣等情況,應按規定開具紅字成品油專用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