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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級納稅人第二年解除D級。

D級納稅人第二年可取消D級納稅信用等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納稅信用等級管理試行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省、市(地)級、縣(市)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對所轄納稅人進行納稅信用等級評定,每兩年進行壹次。按照這種評級方法,納稅信用等級為D的企業,兩年後在納稅信用等級中,納稅信用分20分以上的納稅人可以調整為C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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