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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具發票時,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中怎麽顯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5號”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增值稅發票時,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對應的簡稱會自動顯示並打印在發票票面“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或“項目”欄次中。要求開票軟件升級到V2.1.30.171128版以上。

V2.1.30.171128(說明版本後六位171128指2017年11月28發布的升級包,高於該版本均符合條件),底於該版本不符合版本要求。查看開票軟件版本的方法:登陸開票軟件時可以查看到正在使用的軟件版本。

擴展資料:

2017年12月,國家稅務總局印發了《關於增值稅發票管理若幹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5號),明確自2018年1月1日起推行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簡稱。

為了方便納稅人準確選擇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稅務總局編寫了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簡稱。納稅人通過升級後的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增值稅發票時,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對應的簡稱會自動顯示並打印在發票票面“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或“項目”欄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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