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對紅字普通發票的管理
《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作了規定,但據反映,壹些企業擅自填開紅字普通發票入帳抵減銷售收入,造成稅款的流失。為了加強征管,堵塞稅收漏洞,對開具紅字普通發票的管理問題,省局明確如下:
壹、凡發生銷貨折讓或退回,能取回原發票的,如果銷貨方未作帳務處理,可將收回的發票聯粘附在存根後面依次註明“作廢”。屬於銷售轉讓的,應按折讓後的貨款重新開具銷售發票給購貨方,不得開具紅字發票;如果銷貨方已作帳務處理,可開具相同內容的紅字發票以紅字發票記帳聯作為抵減當期的銷售收入。同時,將收回的發票聯粘附在紅字發票的存根聯上。
二、發生銷貨折讓或退回,無法取回原發票需要開具紅字普通發票的,銷貨方必須取得對方主管稅務機關的有效證明。。即由購買方寫出進貨退回或折讓的有關書面材料交由主管稅務機關加具意見並蓋章後送交銷貨方,才能作為銷貨方開具紅字普通發票的合法依據,否則,銷貨方不得抵減當期的銷售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