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票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39號,2014)規定,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不屬於涉外增值稅專用問題。票,雖然不開增值稅?需要票上的銀行賬號,但實際操作中,增值稅是專門開具的。票上的銀行賬號壹定是實際發生購銷業務的雙方,也就是增值稅專用繳款?票上註明的買賣雙方的銀行賬戶,對應的是實際收到或支付貨款的銀行賬戶。實際支付貨款不能是第三方的銀行賬戶或個人賬戶;
1.納稅人向付款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增值稅應稅服務;
2.納稅人已經從付款人的納稅人處收到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勞務的價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價款的證據;
3.納稅人按規定向付款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票的相關內容與銷售的貨物、提供的應稅服務或者應稅勞務相壹致,由納稅人合法取得並以自己的名義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票。
受票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否符合上述情況?門票可以作為增值稅抵扣憑證抵扣進項稅。
本公告自2065438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