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按照規定的期限、順序、欄目開具,壹律壹次性開具,並加蓋專用發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的行為:
(壹)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