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性公墓審批程序及提交資料
由建墓單位向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由同級人民政府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省級民政部門審批並頒發籌建批準書,規劃、土地等部門方可辦理墓地征用有關手續。
公墓完成籌建並具備對外營銷條件,必須經當地民政部門逐級申報省民政廳進行驗收且合格後,核發公墓經營許可證,當地工商、稅務、物價等部門憑此證依法辦理登記註冊手續後,方可對外從事經營活動。
申報時須提交:
1:縣級人民政府建立公墓的申請報告;
2:建立公墓的可行性報告;
3:建立公墓的聯辦、合作協議或合同;
4:縣級建設、國土、環保、文物部門(金臺、渭濱、陳倉區城市總體規劃內的由市級相應部門)預審文件;
5:屬於占用林地的縣級林業部門審定批準文件;
6:申辦單位的營業執照;
7:申辦單位的驗資報告證明(市區不低於2000萬元、縣不低於1500萬元);
8:申辦單位的法人資格證明文件;
9:擬建公墓的地形、地理位置平面規劃圖;
10:其他有關材料。(註:①市區城市總體規劃內的須由市級相關部門出具預審同意文件;②城市公益性公墓審批程序參照經營性公墓建設審批程序和權限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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