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企業委托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號 )規定:“壹、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發費用。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 上述費用實際發生額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確定。委托方與受托方存在關聯關系的,受托方應向委托方提供研發項目費用支出明細情況。 …… 六、本通知所稱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不包括委托境外個人進行的研發活動。” 因此,企業委托境外個人研發項目,該筆委托研發費用不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加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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