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經稅務機關檢查,發現“雙定”戶上壹定額執行期的業務量和收入超過定額,或者當期的業務量和收入超過定額20%,但未按照規定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和繳納應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並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4.如果只有壹個月的營業額超過額度,就不需要調整額度。在下列情況下,稅源管理部門可以按照規定程序調整“雙定”戶電子核定定額: (壹)國家稅收政策調整,核定營業額與計稅依據偏離較大的;(二)納稅人業務量連續三個月超過核定定額20%的;(三)經集體評議,核定的定額明顯偏離納稅人實際經營額的;(四)納稅人申請定額調整經調查核實的;(五)納稅人的經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六)有其他證據證明核定營業額與實際業務量差異較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