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我局所屬XXX公司XXX年XXX月XXX日開具的購貨方為XXX公司的壹份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代碼:XXX,發票號碼:XXX,金額XXX元,稅額XXX元,貨物名稱:XXX),已經向我局正常申報納稅。
特此證明。
XXX國稅局(公章)
XXX年XXX月XXX日
備註:此證明由妳的主管國稅局出具,應加蓋其公章。妳可以打印好,讓他們審核後蓋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 除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特殊情形外,發票限於領購單位和個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開具。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可以規定跨市、縣開具發票的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