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2010修訂)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三條。
增值稅納稅人購買貨物、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時,必須向賣方提供買方名稱(非自然人)、納稅人識別號或者統壹社會信用代碼、地址和電話、開戶行和賬號信息,無需提供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開戶許可證、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登記表等相關證明或者其他證明材料。
擴展數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2010修訂)是2010 65438+2月20日國務院頒布的法律法規,2月23日起施行。
2.2月23日1993,1993,《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發布;2010年2月20日10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發布(2010);2010,10年2月20日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2010修訂)。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2010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