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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開始稅務登記後,您必須進行納稅申報。

法律解析:按月或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的,應在月份或季度終了後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企業應當在年度終了後5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並對應退稅款進行匯算清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條企業、企業在外地和場所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應當在收到申報的當天予以登記,並發給稅務登記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向稅務機關通報營業執照的登記和發放情況。本條第壹款規定以外的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扣繳義務人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的範圍和方式,由國務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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