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十四條要求經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並發給《藥品經營許可證》;開辦藥品零售企業,必須經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發給《藥品經營許可證》,並憑《藥品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無藥品經營許可證,不得經營藥品。《藥品經營許可證》應當註明有效期和經營範圍,到期重新審核發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