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企業法人經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批準後,應當在30日內向登記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沒有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的企業申請工商登記,由登記機關審查。
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受理申請後30日內,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企業法人申請工商登記,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成立。企業法人憑《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可以刻制公章、開立銀行賬戶、簽訂合同、開展經營活動。
擴展數據: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相關要求的規定:
1.登記主管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是企業法人證書,除登記主管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暫扣或者吊銷外,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收繳、扣押或者銷毀。
2.企業法人遺失《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其副本的,應當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聲明作廢,並申請補發。
3.《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其副本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和買賣。國家推廣電子營業執照。電子營業執照與紙質營業執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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