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發布的《關於做好增值稅發票使用宣傳輔導工作的通知》,稅總註[2017]第127號。
第二章
3.增值稅納稅人購買貨物、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時,必須向賣方提供買方名稱(非自然人)、納稅人識別號或者統壹社會信用代碼、地址和電話、開戶銀行和賬戶信息,無需提供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開戶許可證、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登記表等相關證明或者其他證明材料。
個人消費者購買商品、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不需要向銷售者提供納稅人識別號、地址和電話號碼、銀行和賬號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關證明或者其他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