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總公司在發放分公司人員工資並代扣個稅後,直接計入總公司成本費用未要求分公司支付的,符合稅法規定,不存在稅務風險。
第二,總公司在發放分公司人員工資並代扣個稅後,再在要求分公司將總公司代發的工資額和代繳的個稅支付給總公司,則又有兩種情況:
壹是如果總公司與分公司由同壹地區的同壹稅務所管轄,也沒有稅務風險;
二是如果總公司與分公司不在同壹地區、或雖在同壹地區但由不同的稅務所管轄,則存在稅務風險,即未按稅法規定的屬地原則納稅,有可能被有管轄權的稅務機關檢查並予以稅務處罰。
人力成本集中在總部核算,對總部利潤沒有影響,但分公司的利潤卻相對增加了,這是企業核算管理問題,沒有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