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被開除中國* * *黨籍;被開除公職的;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有法律禁止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公務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忠於憲法,遵守並自覺維護憲法和法律,自覺接受中國生產者黨的領導;忠於國家,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忠於人民,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接受人民的監督;忠於職守,勤勉盡責,服從和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履行職責,努力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
擴展數據:
公務員報考條件:
1,國家行政機關實行崗位分類制度。各級國家行政機關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在確定職能、機構和人員編制的基礎上設置崗位。
2、制定職位說明書,確定每個職位的職責和任職資格,作為國家公務員錄用、考核、培訓和晉升的依據。
3、國家行政機關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非領導職務的國家公務員,采取公開考試和嚴格考核的方式,按照德才兼備的標準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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