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條公民舉報我省地方稅務機關管理並經地方稅務機關核實的各類偷稅案件,匿名舉報和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含離婚、退休稅務人員)及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舉報或指使他人舉報偷稅案件,適用本規定,但不適用本規定。舉報人涉嫌或者參與舉報偷稅案件的,不予獎勵。但在辦理案件時,可以從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偷稅,是指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憑證,在賬簿上多報支出或者漏報、少報收入,采取虛假納稅申報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