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條。納稅人書面投訴的,可以通過當面、郵寄、傳真等方式提交,投訴材料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投訴人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二)被投訴單位或者被投訴個人及其下屬單位的名稱;(三)投訴請求、主要事實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