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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同時在上海和香港交稅嗎?

就在中國內地和香港工作的內地居民而言,其對兩地政府的所得稅義務大致可以概括為:對來源於香港的就業報酬向香港政府繳納“薪俸稅”,對來源於中國內地和香港的全部所得向中國政府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已繳納的“薪俸稅”可以先扣除)。

需要遵守的法律包括:2006年《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以下簡稱“新安排”)、2005年內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和香港《稅務條例》。新安排的法律效力優先於後兩者。

可以查閱的兩地稅務局的正式文件有:2006年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繳納辦法(試行)(以下簡稱“2006號文件。162");1987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10(已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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