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遵守的法律包括:2006年《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以下簡稱“新安排”)、2005年內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和香港《稅務條例》。新安排的法律效力優先於後兩者。
可以查閱的兩地稅務局的正式文件有:2006年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繳納辦法(試行)(以下簡稱“2006號文件。162");1987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10(已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