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 商務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旅遊局關於印發的通知》(財關稅﹝2016﹞8號)規定:“第十壹條 自國務院批準設立口岸進境免稅店的規模控制之日起,機場或其他招標人應在6個月內完成招標。經營口岸進境免稅店自海關批準之日起,經營主體應在1年內完成免稅店建設並開始營業。經批準設立的口岸進境免稅店無正當理由未按照上述時限要求對外營業的,或者暫停經營1年以上的,機場或其他招標人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和第七條的規定重新辦理審批手續、確定經營主體。
本辦法自2016年2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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