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電子稅務 - 扣繳義務人每次所扣的稅款,應當自扣繳之日起幾日內上繳國庫,並向當地稅務機關繳納。

扣繳義務人每次所扣的稅款,應當自扣繳之日起幾日內上繳國庫,並向當地稅務機關繳納。

法律解析:對個人而言,扣繳義務人應當在次月15日內將每月或者每次代扣代繳的稅款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申報表。對於企業,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之日起七日內將每次扣繳的稅款繳入國庫,並向當地稅務機關報送扣繳企業所得稅報告表。法律規定,扣繳義務人向個人支付下列所得,應當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二)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租賃經營所得;(3)勞務報酬所得稅;(四)稿酬所得;(五)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七)財產租賃所得;(八)財產轉讓所得;(九)偶然所得;(十)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的其他收入。扣繳義務人在向個人支付應納稅所得額(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時,不論納稅人是否屬於本單位,均應代扣代繳其應納的個人所得稅。這裏所說的支付包括現金支付、匯款支付、轉賬支付以及有價證券、實物和其他形式的支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十四條扣繳義務人每月或者每次扣繳的稅款,應當在次月15日內上繳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申報表。納稅人辦理退稅或者扣繳義務人為納稅人辦理退稅的,稅務機關經審核後,應當按照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退稅。

第四十條扣繳義務人每次所扣的稅款,應當自扣繳之日起七日內上繳國庫,並將扣繳企業所得稅報告表報送當地稅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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