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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是否加收滯納金?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行政機關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4]1199號)第三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稅款,不得向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加收滯納金。

例如:某單位2021年3月應扣繳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5萬元未扣繳,直到5月份才補扣並向稅務機關申報,對這5萬元稅款,稅務機關不得加收滯納金。

但需要註意的是,如果扣繳義務人已扣繳了個人所得稅稅款,但未按稅法規定期限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稅款,則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例如:某單位2021年3月已扣繳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5萬元未在規定期限(4月1至15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直到5月12日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對這5萬元稅款,稅務機關應從4月16日起至5月12日止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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