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扣除:
(二)外購商品以及相關勞務和運輸服務的非正常損失;
(3)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和產成品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含固定資產)、勞務和運輸勞務;
而修訂後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第十條第(二)項所說的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盜、丟失、黴變等損失。
根據說明,公司因強降雨、自然災害等發生虧損,屬於不可抗力因素導致,不屬於非正常虧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附件:資產報損的會計處理
如果不允許抵扣進項稅,且財務已經轉出,可以做相反的會計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