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跨區域業務開票應該沒什麽疑問。壹種情況,不同地區有總支公司開展經營活動,總支公司可以在當地辦理稅務登記,按正常情況開具發票。
可能會有壹些疑惑,主要是兩個方面。第壹,公司在另壹個地區經營,仍然使用原來的稅務登記和發票制作是否可行?二是臨時跨地區業務開票和納稅問題。
壹個
首先說第壹個問題。對此,我們舉個簡單的例子。比如,A公司原來在A市開展經營活動,後來發現A市市場不好,就搬到了B市,但企業不想進行工商變更,仍想憑原證照和發票繼續在B市經營。可行嗎?
《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除國務院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特殊情況外,發票只由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購買單位和個人開具。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可以規定跨市、縣開具發票的辦法。
第26條規定:
除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特殊情況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攜帶、郵寄或者跨規定的使用區域運輸空白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