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57號,2012)“第十壹條匯總納稅企業匯算清繳時,分支機構應當報送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僅填報部分項目),以及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的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和年度財務報表。
關於分支機構參與企業年度納稅調整的說明,參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附表》所列項目,需要由總機構統壹計算調整的項目不作說明。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2003年10月2065438+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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