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外匯管理局發布匯發〔2020〕11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支持貿易新業態發展的通知》第四條規定:從事跨境電子商務的境內個人,可通過個人外匯賬戶辦理跨境電子商務外匯結算。境內個人辦理跨境電子商務項下結售匯,提供有交易額的證明材料或交易電子信息的,不占用個人年度便利化額度。雖然對個人跨境電子商務收結匯這壹塊雖然規範了,但是沒有海關監管政策的配合,沒有稅收政策的監管,政策依然是無法落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