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對《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跨境應稅服務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試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納稅人提供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跨境服務,已進行免稅申報的,按照本辦法規定補辦備案手續;未進行免稅申報的,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跨境服務備案手續後,可以申請退稅或者抵減以後的應納稅額;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將全部聯次追回後方可辦理跨境服務免稅備案手續。此前,納稅人提供的跨境服務不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應照章征收增值稅。國家稅務總局2013年9月13日發布的《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跨境應稅服務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5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