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紅沖的發票是普通發票,是需要退回原發票。
2、如果紅沖發票是專用發票,而且沒有認證(基本是跨月發票,沒跨月基本是直接可以作廢的),也是需要把原發票退回。
3、如果紅沖的是專用發票,而且已經認證,原發票就不需要退回,但是需要把沖紅的副票,也就是第二聯和第三聯蓋上發票專用章,需要寄送給對方,以便作為有效憑證進行賬務處理。
4、如果開具的紅字增值稅電子發票(電子普票和電子專票),原已經開具的藍字增值稅電子發票無需退回,紅沖發票和新開具的藍字發票要給對方(通過遠程交付,通過電子郵箱,二維碼等),以便入賬。
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的通知》第十四條 壹般納稅人取得專用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的,購買方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以下簡稱《申請單》,附件3)。
《申請單》所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
經認證結果為“認證相符”並且已經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壹般納稅人在填報《申請單》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經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的,壹般納稅人在填報《申請單》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