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采粘土、礦泉水的納稅人,應按規定繳納資源稅。對粘土、礦泉水資源稅實行從量定額計征,計稅依據為粘土、礦泉水的銷售量。納稅人以粘土、礦泉水投資、分配、抵債、贈與、以物易物等行為視同銷售,應按規定計算繳納資源稅。
二、分析詳情
礦泉水的銷售量是指納稅人開采礦泉水的實際銷售量和視同銷售的自用數量。其核算方法為:以納稅人按規定安裝的礦泉水計量儀器的當期實際讀數或銷售憑證記載的數量為依據。礦泉水的應納稅額=開采礦泉水的銷售量或成品礦泉水的銷售量×適用稅率資源稅在粘土、礦泉水的銷售或自用環節計算繳納。納稅人開采礦泉水連續生產礦泉水的,在自用環節不繳納資源稅,在成品礦泉水銷售或自用時應繳納資源稅。
三、礦泉水生產企業資源稅
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資源環境稅處調研員韋學源介紹,根據廣西金屬礦和非金屬礦產的開采利用實際情況,決定對全區已征資源稅的鐵、錳、鉛等23種資源實行稅率平移。此外,適當調整了廣西已征資源稅但稅率不適應發展需要的16種資源的適用稅率。其中,適當調高了煤、金、砂石等14種資源的適用稅率。通過稅收調節功能,加大對稀缺資源的保護,鼓勵企業技術創新,助力廣西經濟健康綠色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