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虧損企業股權再次轉稅。

“2013年,A和B分別轉讓45%***和90%轉讓給C”,所以股權交割價有問題,應該按照凈資產轉讓,也就是說A和B也要承擔800-775的損失,也就是說轉讓價不應該按照800計算,妳的購買價應該按照775乘以90%計算。

股權轉讓不需要交個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財產轉讓所得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這裏的房產原值是原始投入,合理費用指評估費、律師費等。(妳沒發生)。

“稅務局要求按(800-775)*0.2繳納個稅”的說法不正確。妳是打折轉讓,不是溢價轉讓。只有溢價,才能獲得“收入”,繳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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