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長沙市政府法制工作規定》為規範政府法制工作,推進依法行政,加強法治政府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2、市、縣(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行政機關)開展政府法制工作,適用本規定。
3、政府法制工作要為建設法治政府服務,堅持法制統壹、程序規範、權責壹致的原則,確保合法合理行政。
4、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府法制工作的領導,加大對政府法制工作的協調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