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稅務登記證辦理流程
1.接受審計
(1)審核納稅人是否屬於本轄區管理,拒絕不屬於本轄區管理的,告知納稅人到轄區稅務機關進行登記;
(2)審核納稅人附送資料是否齊全,稅務登記表是否完整準確,印章是否齊全;
(三)核對納稅人稅務登記表填寫的內容與所附材料是否壹致,原件與復印件是否壹致,復印件是否標註“與原件壹致”字樣並由納稅人簽字,核對無誤後將原件退還納稅人;
(四)紙質資料不齊全或者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的,壹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者重新填寫;
(5)按照納稅人識別號編制規則正確輸入納稅人識別號;
(6)系統自動檢測納稅人重復登記、逾期登記、所有人是否有異常戶記錄;
(7)如果是重復申請,則轉入重新申請稅務登記的工作流程;納稅人逾期辦理稅務登記的,審核登記基本信息,錄入違法處理;業主在系統中有異常逃戶記錄的,不受理其稅務登記申請,並告知納稅人到被認定為異常戶的納稅人原主管稅務機關領取;
(8)對提交的證件、資料有疑問的,納稅人應打印《稅務文書受理通知書》(CTAISV1.1)或文書受理回執(CTAISV2.0),並制作相應文書,告知地方稅源管理部門進行實地調查,地方稅源管理部門調查核實後,在15個工作日內反饋綜合服務窗口。
審核無誤的,在其提交的稅務登記表上簽名並標註受理和審批日期,將審批通過的稅務登記信息錄入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