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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州市供熱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為加強城市供熱管理,維護供熱單位和熱用戶的合法權益,根據《蘭州市城市供熱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城市供熱規劃、建設、管理和經營的單位和熱用戶,應當遵守本辦法。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城市供熱工作,市供熱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全市城市供熱的日常管理工作。城市供熱將逐步推行天然氣等清潔能源供熱和分戶計量。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實施清潔能源供熱和分戶熱計量的實施方案和具體計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法律依據:

《蘭州市城市供熱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第六條新建、改建、擴建、更新供熱鍋爐房、供熱管網等供熱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將用地範圍、規劃建築面積、建築類型、熱源方案和資金計劃報供熱管理機構審查,並按規定程序辦理建設審批手續。

第八條新建民用建築的供熱系統應當按照分戶可控計量的要求進行設計。

建設單位應當將建設項目的供熱方案報市供熱管理機構審查,經批準後方可開工建設。

第九條供熱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將竣工資料報供熱管理機構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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