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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監察中社保的標準是什麽?

勞動監察中的社會保障調查按《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標準進行。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勞動監察大隊依法處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這種繳費沒有限制,或者沒有戶口本,沒有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行政法規、國家有關規定和紀律處分按照《條例》第九條的規定收繳,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社保經辦機構按照《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處理,但應當由企業承擔的部分不得作為賠償金支付給勞動者本人、統計法和會計人員,支付人違反有關財務。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塗改,造成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不確定的,除補繳相應的社會保險費外,加收滯納金,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用人單位欠繳的社會保險費應當依法補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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